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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定向增發補充流動資金有限制嗎?

私募是私募的壹種。向數量有限的高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投資產品。有時也被稱為“定向發行”或“私募”。發行價格由參與發行的投資者競價決定。與公開發行相比,發行程序更加靈活。壹般認為,這種融資方式更適合融資規模小、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企業。在我國新《證券法》和股改正式實施後,這種股權融資方式被上市公司廣泛采用。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包括:發行人數不超過35家,發行價格不低於市價的80%,已發行股份6個月內不得轉讓(大股東認購65,438+08個月),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再次通過官網強調,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為由募集配套資金。壹般情況下,監管部門是不鼓勵再融資的。但大股東認購特殊行業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補充流動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此外,配股融資和認購人鎖定三年不受比例限制。隨著二級市場的低迷,上市公司利用再融資“斂財吸金”的行為受到質疑,尤其是基於流動性的補充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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