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以後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至最低標準。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提高保險費率。重復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提高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的,不提高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壹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出具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保險單和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保險期間、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電話。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保險標誌的樣式全國統壹。保險單和保險標誌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投保人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不得向保險公司提出除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以外的附加條件。保險公司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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