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公允價值借記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繳納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二)企業將抵債資產取得後轉為自用的,應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時,貸記本科目。
(3)抵債資產托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
(4)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本科目(減值準備),按相關應交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貸記賬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