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占用費是指我國國有企業利用國家撥付的資金,按規定標準繳納的占用費。從1980開始試行。資金占用費分為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前者按國家資金中固定資金量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流動資金量計算。
國家對這兩種占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資金占用費是凈收入即利潤的壹種分配方式。但不管企業盈利與否,都必須繳納,並計入利潤。
在會計中,需要兩個小時來計算。壹般借記(或減去)“利潤分配”科目和明細科目,借記(或增加)“應付資金占用費”科目。利改稅辦法實施後,本法停止執行。
擴展數據:
在常見的民事糾紛中,資金占用費壹般出現在借款糾紛中。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非貸款類案件往往會涉及資金占用費問題。,而司法機關往往無法就其性質和適用標準達成壹致。
法律對資金占用費的概念和適用規則沒有規定,只是在壹些司法解釋或地方性法規中有所體現。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借款期間的利率沒有約定,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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