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抵押時,相關的土地抵押登記費由相應的申請人承擔。我國的經辦機構會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對這類土地登記抵押信息進行審理,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出具相關土地抵押款,辦理這類抵押。抵押登記機構收取的抵押登記費和評估機構收取的評估費由借款人承擔。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抵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不動產登記費包括房屋登記費和土地登記費,是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壹)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納稅款;(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支付違約金;(四)債務人違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的賠償;(5)剩余款項應返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就不足部分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