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地產估價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訂立委托合同,估價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估價人員進行估價。
法律依據:
根據《資產評估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資產評估(以下簡稱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估價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資產評估法》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以下簡稱法定評估)的,應當依法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訂立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取或者變相收取回扣。
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書、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評估機構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評估專業人員承擔受理的評估業務。
委托人有權要求與相關當事人和估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估價專業人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