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