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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酒泉三正世紀學校董事長王宗紅向張威同提出想從其所在的新村村委會貸款200萬元,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2002年8月底,酒泉三正世紀學校董事長王宗紅以該校資金緊張為由,向被告人張威同提出想從張威同所在的新村村委會貸款200萬元,月息為0.8%,張威同在未與村委會其他成員商議的情況下,安排村委會文書兼出納柴景榮將村裏的征地補償款***210萬元分別於2002年9月2日、10月11日、10月21日3次借給三正世紀學校使用,約定月利息為0.8%。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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