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天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木辦法。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鄱門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客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藍管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時,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應留及時組織香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並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