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具有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從業人員;
(3)申請時已在公積金中心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且未提取公積金支付所購住房首付款,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四)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付款金額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規定比例;
(五)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有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六)提供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