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壹般在銀行貸款都需要抵押物,或者有擔保人作為擔保。擔保法對保證人作了如下規定:
1.需要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保證人。做擔保人後,如果借款人貸款逾期,擔保人會代為清償。
2.國家機關、單位人員不能作為保證人,醫院、幼兒園、學校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無業人員不能作為保證人。
3.作為擔保人,妳需要有良好的個人信用,無不良信用記錄,有當地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因為債務人已經搬離住所,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情形”,所以如果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後,銀行未能償還債務,擔保人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