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3)關於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