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有住房公積金。
軍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暫按[1994]7號文件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會字第0302號通知規定執行。即由總後財務部在年度生活費決算中按現行固定額標準提取,並直接撥付給總後財務結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仍按[1994]7號文件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薪字第0773號通知規定執行。
編外文職幹部、事業單位編外正式職工,以及軍委、總部已明確規定不吃國防費人員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可按照上述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備單位在有關經費和收益中解決;其公積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由備大單位參照[1994]7號文件規定精神自行確定,並報總部備案。
擴展資料軍人公積金計費標準: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在編職工、軍士、兵、供給制學員區分,按供應實力隨生活費決算計領。另外,總部對各大單位按人員標準計領福利費總額的33%壹50%給予補助;對駐西藏、西沙、南沙部隊和新疆邊防部隊的福利費計領標準略高於其他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福利費的內容還有:生活困難救濟費,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保育教育補助費,離休幹部榮譽金、交通費、特需費,以及經特殊批準的專項福利開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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