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貸款申請報告;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3.戶口簿(借款人及配偶復印件);4.非本地居民提供有效居留證件、居住證或暫住證(復印件);5.未婚證明(公司或街道出具的證明);6.結婚證(復印件);7.配偶身份證(復印件);8.配偶同意貸款的證明;9.配偶同意抵押房產的證明;10.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收入證明(公司出具的證明);11,房產證(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1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3,代碼證(復印件);14、驗資報告(復印件);15、公司章程(復印件);16,年度及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17,公司上月納稅證明(含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復印件)。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民法典》第681條是擔保合同,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民法典》第682條第壹款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