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發起申請貸款,如果借款人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但抵押物或信用水平不能滿足銀行貸款條件的,那麽推薦借款人向擔保機構申請擔保。
2、借款人直接向擔保人申請貸款擔保。
3、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4、正式評審。
5、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
6、落實反擔保措施。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