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當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增值稅免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可繼續享受該政策。
從以上信息來看,企業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擔保所得屬於現行增值稅征稅範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規定,10月2018至1至2月2019至31,納稅人為農戶、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以下簡稱“原擔保”),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全部免征增值稅。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符合90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依法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