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在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為了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構成本罪:(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四)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使用其他欺詐方法,足以說服金融機構發放錯誤貸款。這個規定是壹個掩護條款,所有的欺詐手段都足以說服金融機構發放錯誤的貸款。數額較大是本罪的必備要件。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在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放貸後攜款潛逃;(2)未按用途使用貸款,而是揮霍浪費,導致貸款無法償還;(三)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6)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等等。在中國經濟逐步轉軌的過程中,經濟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幾乎十分猖獗,貸款詐騙犯罪就是其中常見的壹種。但是,貸款詐騙罪的辯護也能有效維護司法公正。辯護的四個組成部分各不相同,辯護理由會提前與犯罪嫌疑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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