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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貸款詐騙的詐騙數額認定標準是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

A.詐騙金額僅限於現金;

B.詐騙金額不包括利息。

(2)行為人有還款情節的,據實扣除還款數額:行為人有還貸行為的,以行為人未實際償還的本金數額為依據認定犯罪數額;行為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不能沖抵本金,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A.償還的本金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B.支付的利息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而應計入詐騙金額: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行為人為金融詐騙活動支付的費用,或用於行賄、送禮等的費用。應計入金融詐騙數額。

(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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