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所有的股票、期票、存單、債券;
2、抵押人所有的以及有權處分的各種貨物、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以及設備;
3、抵押人所有的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設備;
4、抵押人所有的人壽保險單;
5、抵押人所有的以及有權處分的土地、土地附著物、房屋、林木等不動產;
6、抵押人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貸款所需要準備的資料:
1、《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申請表》;
2、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3、職業證明材料和收入證明材料;
4、學歷及技術等相關證明;
5、抵質押物權屬材料及估價文件;
6、其他可以證明個人資信情況的材料;
7、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