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行駛。
號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前需要行駛或者檢驗時,必須申領行駛牌照、臨時號牌或者檢驗號牌,並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必須保持狀況良好和清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照明裝置必須保持完整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和殘疾人專用車的制動器、車鈴、反光鏡和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必須在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行駛。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吊扣駕駛證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
1、塗改、偽造、冒用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使用過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2.學習駕駛人不學習駕駛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單獨駕駛車輛的;
3.不按照規定超車或者讓行的;
4.不按照規定停車或者不立即移動車輛,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可以吊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1,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2.未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駕駛車輛的;
3.駕駛人工直接供油的車輛;
4、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押運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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