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意銀行是否提前扣息。發放貸款時,提前從本金中扣除貸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借了部分本金,卻按照本金總額收取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應註意銀行貸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3)請註意,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銀行有權終止合同。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或喪失償還債務能力時,可在對方提供擔保前,行使不安抗辯權,暫停向借款人貸款。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要註意必須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停貸時應當履行兩項義務:壹是應當將即將停貸的事實和理由通知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即應當按照約定繼續放貸。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後,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又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銀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