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時,司法實踐中很難處理婚後已抵押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的房屋的所有權問題。主要原因是判決變更產權人,意味著變更借款人。如果銀行拒絕辦理抵押過戶手續,判決將無法執行。如果房子判給非登記方,本質上相當於變更債務人,需要債權人(銀行)同意。如果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做出判決。壹般情況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房屋也不例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抵押的,也應當按照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與通常意義上的房屋沒有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貸手續沒有理論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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