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的壹般規則
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從壹個貸款人同壹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行獲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權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將貸款用於證券、期貨等方面的投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外,不得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
六、不得拿貸款進行借貸以謀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