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借款糾紛案件屬於財產案件,因此借款糾紛案件的訴訟費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除案件受理費外,其他訴訟費按規定交納。
標準是什麽?
借款糾紛案件屬於財產糾紛案件,其收費標準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1.財產案件費用(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格,按比例累計支付)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每件50元支付;
1萬元至1萬元,按次繳納;
65438+10萬元至20萬元部分,按照2%;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
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執行;
1萬元至200萬元,按次繳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按次繳納;
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如果您根據支付2申請保全措施,如果實際保全的財產金額不超過65,438+0,000元或不涉及以下標準的財產金額,則每件將支付30元;
超過65438+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3.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和3的標準繳納。
4.依法申請公示的,每件支付100元。
以上都是關於借貸糾紛的法律知識。我們應該知道,借貸在我們的生活中太常見了,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很多。因此,為了避免壹些額外的費用,最好通過私下協商來解決。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