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的壹般規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七條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專項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資金,自主發放,風險由貸款人承擔,本息由貸款人回收的貸款。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經國務院批準並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