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有時要有擔保人進行擔保,以防範借款風險。借款人應該承擔按期還款的責任。借款擔保人要為其擔保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貸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協議大致內容:貸款人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出借金額,收款期限。擔保人姓名住址經濟狀況,擔保方式和擔保性質,如壹般擔保和連帶擔保,這裏特別指出的是,壹般擔保具有先訴抗辯權,在借款到期後6個月貸款人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原擔保合同不再發生法律效力。而連帶擔保就沒有這種情況,借款到期後貸款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壹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