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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

壹、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

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違約責任分別有哪些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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