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行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為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實現擔保債權,也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