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
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2]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