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因壹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