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和高消費限制令的。
2.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可以對違背諾言的人采取的行動:
1.壹些高消費行為是被禁止的,包括禁止在飛機和火車上睡覺。
2.就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
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