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26元、每平方米26元的標準繳納公共維修基金。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標準調整為:多層建築、別墅壹般按購房款的2%收取;帶電梯的高層建築和多層建築壹般按購買價格的3%收取。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房屋銷售價格的2%、高層房屋銷售價格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資金。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前,將收取的維修基金移交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有條件的社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幹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應設立專門賬戶專項使用,並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維修資金明細戶壹般按單套房屋設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交納物業維修基金。雲掌股票吧為您服務,希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