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壹般來說,只要商品房具備交付條件,購房人履行了購房合同中的義務,開發商就應該交房。這裏的義務主要是指支付房款。至於業主入住後與物業公司形成服務合同關系時應繳納的物業費、垃圾清理費等其他款項,約定此項義務和收取的主體應為物業公司。如果事先沒有特別約定,開發商不應該收取這些費用作為交房的條件。根據相關規定,購房人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10日內申報契稅。但根據北京的實際操作,購房人壹般在辦理產權證和簽契證時繳納契稅。對於公共維修基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處負責)收取維修基金的時間也是在辦理房產證和契證過戶的時候。開發商本身不是契稅和維修基金的征收部門,只是代收代繳。也就是說,政府相關部門在征收契稅和維修基金時,都是在辦理房產證和契證過戶。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在交房時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再拿鑰匙的問題,關鍵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買受人在拿到鑰匙前必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買受人應當按照此約定向開發商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用於代收。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購房人在拿鑰匙前必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開發商無權要求購房人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
我給妳的建議是,妳先看看妳的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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