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已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已明確規定,逾期貸款要罰息。199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的計息有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問題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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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逾期貸款利息的方法主要有兩種:
第壹,按合同期內的利率約定。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履約期限內,只要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可用於按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仍遵守原貸款利率的約定,利率調整時不計算分期逾期利息。對逾期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調整的利率分期計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壹定比例計收罰息,或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罰息利率分期計收罰息。同時,合同履行期間及履行後的貸款采用季度結息(短期貸款也可在壹年內按月結息),季度結息日為季度末的20日。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計收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