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允許按實際發生數進行稅前扣除;
2、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支付給符合條件的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是限額扣除,限額=借款本金*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借款時間;
3、針對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支付給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為債資比不超過比例(其他企業2:1,金融企業5:1)的借款金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借款時間。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