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但是,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