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金融中介而產生的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壹種,應受民法調整,不負刑事責任。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處理糾紛時必須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回執或者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或者兩個以上與本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2.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獲取高額利潤。3.如果借貸雙方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通常視為無息借貸。4.定期無息貸款的處理: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後仍不償還的;如果貸款人要求在催款後支付利息,則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5、非法借貸行為的處理:出借人明知是為進行非法活動而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制裁。6.擔保責任的處理:在借貸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有擔保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7.與合夥組織的借款糾紛處理: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壹條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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