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和另壹張結婚證,去出具結婚證的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記檔案(如果登記5年以上,可以移交當地檔案館),復印檔案,去民政局補結婚證。
2、處理時間:半天即可順利。
3.不壹定雙方都要去,壹方可以去,但是要帶好所有需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