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和貸是壹個意思,都是暫時使用別人的財物。壹般暫時使用私人或公司、單位的錢稱為借款;而確定歸還時間,暫時使用銀行的錢(要付利息),多說貸款[1]。
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壹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
貸款是經濟發生困難的時候,個人或者企業向銀行借錢的行為,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
壹、貸款三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二、借款兩定義:
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
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
借款還分為長期和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的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人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人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