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壹種形式。即貸款人將款項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有關規定將壹定數額的款項及其利息返還給貸款所確定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人。
借款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1,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等方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的,以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控制權的時間為準;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71條
貸款人未按約定提供貸款和借款人未按約定收回貸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679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的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