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壹條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
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反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