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律規定的含義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強調的是出借人是否實際交付了款項。雙方不僅要有簽訂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貸款人還必須實際將錢交付給借款人。雙方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收到借款後生效。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但借款未實際交付的,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僅成立,不生效;如果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貸款人實際上已經支付了款項,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借款合同關系。
因此,當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約定的金額不壹致時,只能以實際收到的金額作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款合同約定的金額作為借款本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