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即使別人拿起合同拿到房管局也不能辦理產權證。因為房子只有壹個產權,如果需要更名和過戶,必須有壹方即產權人親自到場辦理。
2.買賣合同僅作為雙方購買房屋的約定和約束。產權證壹旦完成,它的功能就基本結束了。
解決方案如下:
第壹,在購房合同預售登記之前,如果買方失去合同,他只需要將剩余合同作廢並與開發商簽訂新合同。買家需要支付的費用是壹份合同的費用,大約200元。
第二,在購房合同預售登記完成並開始銀行按揭之前,如果購房人失去合同,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無效。三個月期滿後,持報紙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撤銷已簽訂的合同,然後在做預售登記前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在此期間,買方需要支付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費用和新合同的印花稅。
第三,在購房合同的預售登記已經完成並辦理了銀行抵押後,如果購房者失去了合同,除了第二種情況下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必須與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變更協議,並將新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購房合同已被取消並由新合同取代,這意味著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的合同編號發生了變化。雖然購房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發生變化,但根據“,在此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與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