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四條借貸雙方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合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貫徹貸款通則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登記:不良貸款數據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經審計部門審核,按規定權限確定,貸款人按季填報不良貸款報表。同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考核:貸款人的不良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向其分支機構發布並考核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相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清收和核銷:信貸部負責不良貸款的清收,審計部負責清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並按照呆賬核銷的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準,貸款人不得免除貸款。除經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貸款人免除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