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件材料。
3.在接到交易所的過戶通知後,買賣雙方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印章等。並且可以在繳納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將向買方簽發房地產銷售契約。房產證原則上必須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壹方因故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和產權登記手續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4.辦理出售、轉讓手續後,買受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買賣契約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登記。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材料有:出賣人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