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打電話催款算是主張債權。如果僅僅是有通話記錄而沒有電話內容的錄音,通常是很難證明該電話中有主張債權的內容。所以可以電話主張債權,並對通話內容予以錄音。而且最好是將通話記錄以及錄音予以公證。這樣就能較好證明自己存在主張債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壹)當事人壹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壹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壹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壹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壹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壹)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規定》中發送信件都可以認定為主張債權,舉輕以明重,打電話當然算是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