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2.買賣雙方及委托律師簽署的抵押交易安全保證合同;
3.購房人首付30%房款(按成交價和評估價取較低值,壹年內免評估,以原購房價格為準);
4.賣方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壹次性提前還款的確認函(包括所欠資金本息及還款賬號);
5.買受人根據上述文件及個人信用文件向貸款銀行申請二手房抵押貸款(申請貸款、律師初審、銀行審核);
6.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7.銀行審核通過後,將房款給賣方,並轉入賣方銀行;
8.賣方收到款項後,與原貸款銀行解除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記,與買方、律師辦理過戶,抵押買方貸款銀行;
9.購房者的貸款銀行將首付的30%支付給賣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 *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壹條* *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