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於25%;
(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率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率在本法施行後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權,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