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婚姻登記處可以為三類人簽發單身證明,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仍未結婚的人;離異但至今未再婚;到目前為止,沒有人在配偶去世後再婚。
當事人未婚的,需出示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當事人離婚的,需要出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離婚證。如果有初步判決,他/她還需要有證明原認定有效的證明。如果當事人是喪偶的,需要出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還需要有死亡時間的寡婦證明,可以在當地派出所或社區開具。
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當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壹般需要有兩張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當事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
擴展數據
當事人離婚了,只要他有離婚證,就可以證明他沒有再結婚。因為再婚時離婚證會被註銷或回收,所以這類人群的證明相對容易開。以下是詳細過程。
1.發放結婚證時,必須先去婚姻登記處審查相關材料。審核通過後,工作人員會給出壹個時間段,當事人在此時間內到檔案室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材料並出具證明,然後由婚姻登記處出具單身證明。
2.婚姻登記處的數據壹般由各地的縣檔案局管理。因此,要辦證,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當事人仍需跑兩個部門。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單壹證明,則必須由民政部門出具。
3.壹般單身證明的時限是未婚證明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壹般可以在當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