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的風險包括: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第三百九十條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我想問壹下貸款擔保人的法律後果。
貸款保證人的法律後果是,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並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先行向債務人追償債務,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可執行財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如果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追償欠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6條的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